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生学位论文剧增。一些学生尤其是硕博生的学位论文,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一个领域内的最前沿动态,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学位论文的使用和传播也较为频繁,使得毕业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因学位论文的使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到底谁是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所有者呢?是学生、指导老师抑或学校?还是三者或其中二者共有?对此问题一直存有分歧,不同高校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主持:江晓清,徐丽;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1、关于毕业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哪几种观点?
律师刘妮春:目前关于毕业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学生本人所有,理由是学位论文由学生独立完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是归学生与导师共有,理由为导师在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进行了指导、修改,这构成作品的一部分,因此著作权应归二者共有;
三是归学校所有,学生只享有署名权,一些高校在学位论文的归属方面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
四是一般情况下属于学生(作者),特殊情况下属于高校,比如一些高校规定:“学位论文中涉及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如果是利用高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高校承担责任,其著作权归属高校。”认为学生毕业论文如果是利用学校物质条件创作完成的,则属于职务作品,因此著作权应属于学校所有;
五是归属作者,但需与学校签署使用授权书,其结果是著作权归属了学生(作者), 由作者担责任,但使用权却归属了学校,由学校获取收益。
2、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不一致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学位论文作品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那么,毕业生学位论文到底该怎样归属?
律师张克:首先,学位论文不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导师虽然全程指导学位论文,提供意见和建议,但毕竟论文是由学生独立完成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见,提供咨询意见在我国法律上并不属于创作行为,只被界定为辅助活动。
其次,学位论文不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据规定,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个: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主持”,即作品创作的启动、创作过程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并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管理。作品必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即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思。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另外,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不能由他人署名。学位论文的创作并不是由学校组织,也不代表学校意志,论文完成后,也不由学校承担责任。同时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是学生本人而非学校,这也可以从反面推出学位论文并非法人作品。
再次,毕业生学位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的判断关键在于界定何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谓单位的工作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在该法人单位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学位论文并不能归入职务作品之列,因为学生与学校并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完成学位论文也并不是学生的工作任务。
综上,毕业生学位论文属于学生个人独立创作完成,学生才是真正的作者,著作权也应当属于学生个人所有。
3、那么学校和指导老师是否就不享有任何权利?
律师李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的财产权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的。实践中一般高校的通常做法是要求学生在提交毕业论文时出具使用授权委托书,授权学校在某种程度上的使用,因此,在作者授权下,学校对毕业生学位论文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同时我个人认为作者授权学校作为优先使用者和保管者也是恰当的,因为在学术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没有学校资源的支持和导师的指导,作者学位论文的质量和价值将可能有所降低。而学校多是以促进学术的发展和交流为目的进行公益性模式的运作,其传播的范围也都局限在校园网内,不会造成作者利益的损害。且学校图书馆这样的论文保管机构有更好的能力保管论文、最大化论文的参考和学术价值,授权与学校合作的方式是双赢的。然而在学位论文提供利用过程中,学校不应该进行商业模式的运作,即越过著作权人把著作权人的作品交由数据库运营商进行营利,这显然损害了学生的著作权。
关于指导老师对毕业论文的著作权问题,部分人认为导师从学生的选题,到研究思路的指导,直至论文的写作完成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学位论文中包含了导师的劳动,在学位论文完成时应当让导师拥有署名权。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导师只是给予指导,学位论文的基本思想和内容都是论文的作者独立完成的,因此导师不应当具有署名权,作者只需在文章中表示感谢之情即可。
我个人也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虽然导师对论文的最终完成起了很大作用,但不应享有任何著作权,但作者可以在出版物上以适当的方式提及论文导师及其所做出的贡献。其实实践中许多学校是默认作者为唯一拥有署名权的权利人,但要求作者在论文封面写明指导教师,而作者自身也会主动在论文当中提及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本文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作者:江晓清徐丽)
网友观点
1、关于学位论文的归属的法律法规目前仍未完善,因此,其归属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对于学位论文的归属判定主要应依据“在论文的书写过程中,谁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而根据学位管理条例中规定,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因此,在无特殊说明或约定的情况下,学位论文的归属应为学生所有。
3、目前中国部分高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署学位论文的使用授权协议,明确规定了其归属权问题。此举有效避免今后的纠纷,但同时也存在签署协议时是否自愿的隐忧。
4、目前学位论文归属争论并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而这一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因此,在今后面对此类问题时,学生与学校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尽可能减少诉诸法律,或许是解决问题的一大关键。